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徽,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MB0X00844B,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磊,任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祖明与被告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中,由于原告谢祖明将本案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一并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确认违法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确认违法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存平
审判员 王梦涵
审判员 刘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文华
书记员 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