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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
委托代理人:陈梦雅,国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兆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区瑞安广场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96567803。
法定代表人:蔡祥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兆瑞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款7474093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1323.53元(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1618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03月0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3月2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6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微法院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8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