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维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勇,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7826。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城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玉贤,男。
审理经过
原告周维权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宁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玉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维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0344.16元2、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用、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自己承包的位于六枝特区左家寨的垃圾发电站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第三人王忠震,王忠震雇佣原告到该项目工地做工。2020年3月3日到该项目工地从事电焊工辅助员工作。2020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该项目一个封闭的电焊蓬里与其他工友一起做工过程中被塔吊机上坠落的物件砸伤。后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脊柱后凸畸形,脊髓圆椎损伤、胸12椎管狭窄。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佳院治疗20天后出院在家疗养。后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间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受伤评级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2000.00-14000.00元、伤后体患期为120-l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另外,原告尚有一个3岁左右和一个刚出生158天的孩子要抚养、被告及其工作人员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电宁夏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被告将涉案工程部分工程专业分包给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的损害与被告与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不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0日,被告中电宁夏公司与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D标段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电宁夏公司将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D标段工程的安装工程发包给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1298万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3月3日,原告到该项目工地从事电焊工辅助员工作,同月24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被物件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脊柱后凸畸形,脊髓圆椎损伤、胸12椎管狭窄;原告在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在家疗养。原告之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间法鉴定中心鉴定,评级为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为12000.00-14000.00元,三期评定为:休息期约为120-l80日,护理期约为60-90日,营养期约为60-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信息公示报告2页;2、住院病案经理33页;3、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4、录音光盘1份;图片3张;5、证明、户口簿各2份;6、鉴定费票据1份;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施工合同1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和劳务合同关系,造成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时的施工工程及施工现场是由案外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因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维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维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娅霖 书记员尚源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