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新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常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常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秦皇岛百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现住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

法定代表人:常佳,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常新有与被告常佳、被告常永利、被告百牧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常新有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新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常新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原告常新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宝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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