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浦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刘峻伯,吉林双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李菁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刘浩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