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了庆城县薰衣草庄园停车场修建工程,雇佣原告的甘×××号翻斗车为其拉运土方,约定运费20/立方米,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运费为8640元,被告于2018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甘×××给周祖陵拉土石款8640,捌仟陆佰肆拾元,韩万有2018.1.13”。但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韩某承认刘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运费8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