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绥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告:迪里木拉提阿布都古力,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艾丽夏提阿力木江,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晓玉与被告陈斌、迪里木拉提阿布都古力、艾丽夏提阿力木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晓玉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斌、迪里木拉提阿布都古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晓玉撤回对被告陈斌、迪里木拉提阿布都古力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古丽米然 热 杰甫
人民 陪 审员 吐尔逊 斯 拉 木
人民 陪 审员 郑 淑 玲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加依娜尔吾拉尔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