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王得成与王步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得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海东市村民。
被告:王步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村民。
委托代理人:安玲,青海沙利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得成与被告王步根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得成、被告委托代理人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4月至10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平安区金松建筑工地干活,约定日工资为210元。劳务工作完成之后,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后,还拖欠20000元,并于2018年2月9日出具欠条1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误工费和交通费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步根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步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王得成劳务工资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王步根负担150元,原告王得成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