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路**。法定代表人:王康乐。
被执行人:纪宝龙,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李清涛,男,汉族,住渭南市大荔县XX乡X村。
被执行人:纪宝英,女,汉族,住王益区。
被执行人: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XX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纪宝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纪宝龙、李清涛、纪宝英、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宝龙、李清涛、纪宝英、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53573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