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日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琴,女,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化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第一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吴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云,女,上海奉化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日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奉化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公司)、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日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奉化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要求胡日松签署空白合同,遭到胡日松拒绝。当事人之间未对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应属无合同可签订,无拒签之情形。故奉化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外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奉化公司、中外运公司均辩称,系胡日松拒签劳动合同,故不同意胡日松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胡日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奉化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6,5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外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胡日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胡日松负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胡日松与奉化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奉化公司人事曾发送短信要求胡日松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胡日松也确曾因系空白合同且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订。然而,之后奉化公司人事又通知其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准备了合同文本,要求其于2020年2月27日下午办理续签手续。但2020年2月27日下午,胡日松等人仍拒签。后奉化公司人事再次短信通知胡日松于2020年2月28日17点前签订劳动合同,但胡日松仍未前往签订。有鉴于此,一审认定本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胡日松,亦属合理。胡日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胡日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顾慧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哲一 书 记 员 马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