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韦海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申请人:周立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被申请人:韦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被申请人:周昕,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海锋与被告周立勇、韦美玉、周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申请人韦海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立勇、韦美玉、周昕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海锋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立勇、韦美玉、周昕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韦海锋名下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桂B×××××,发动机号XXXXXXXX)。
案件申请费1170元(原告已交1560元),由申请人韦海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家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淇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