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红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影,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昭丹,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红红因与被申请人孟昭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蒋红红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书;2、一、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一种代为转款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已完成代为转款义务,再审申请人不应是被告,而应与被申请人同为被害人。二、再审申请人已完成将投资款项转到相应指定的公司财务账户中的义务,既没有私吞,亦没有侵占挪用。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应为受害人的地位,不应承担返还被申请人投资款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蒋红红主张不应承担返还孟昭丹投资款责任的问题。蒋红红的上述主张在二审上诉状中均已提出,且其依据理由与上诉状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蒋红红的上述主张及依据理由进行了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蒋红红在本次申请再审过程中,对其上述再审请求未提供新证据及新事由。本院对蒋红红的上述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蒋红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高山丹 审判员 马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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