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王春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亚迪诉王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春波查无此人,无法确认诉讼主体,又采用直接、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原告李亚迪不能提供被告王春波的准确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亚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退还原告李亚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书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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