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王春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亚迪诉王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春波查无此人,无法确认诉讼主体,又采用直接、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原告李亚迪不能提供被告王春波的准确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亚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退还原告李亚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书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