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金刚,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国华与张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刚分别在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氏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冀氏镇营业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刚分别在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氏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冀氏镇营业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524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