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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旦某。

被执行人:马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其砂料款1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5月10日、7月1日、8月5日、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除其银行卡上查询到零星存款和×××车辆外,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面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或证据。

本院查明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24执151号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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