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阿不都·克热木,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阿不里克木·克热木,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阿山·呼加尼牙孜,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不都·克热木、阿不里克木·克热木、阿山·呼加尼牙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20364.66元(不含延期利息及案件执行费620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己执行到位613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