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代龙。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苏120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人民币4592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代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代龙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代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日(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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