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7296756X。 负责人:孙传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延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景县。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72号教育大厦(保险产业园)16层东侧,电话0311-6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CUKR08Y。 法定代表人:杨传军,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袁延召、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