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周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蓝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学院路左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783784028。
法定代表人:李祥云,董事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68963997T。
负责人:袁仕宏,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华与被告周涛、宜宾市蓝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明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涛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明华撤诉。
案件审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李明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越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