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涝洲镇合居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1282ME3068108C。 法定代表人:朱辉,职务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唐富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涝洲镇合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居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富、被告合居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朱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5,578元(自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为33,978元,扣除已给付的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1日,合居村委会向原告借款 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2分,此款已入合居村委会往来帐。2021年5月15日,合居村委会已将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原告,并给付了8,400元利息,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合居村委会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合居村委会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上没有村委会公章,但村上帐面可以查到,村上对此欠据予以认可。原告要求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村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月1日,合居村委会向唐富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2分,由合居村委会出具借据一份,并入村往来帐。借款后,合居村委会已将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末期间的利息向唐富付清。2021年5月15日,合居村委会给付唐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400元。剩余利息经唐富多次催要,合居村委会拖欠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提供借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合居村委会给付原告唐富借款利息25,578元(自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息,为33,153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15日,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385%四倍计算,利息为1,360元,并扣除已给付利息8,400元,为26,113元,原告自愿要求给付利息25,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合居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濮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