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告:宋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被告:尹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冰与被告宋志明、尹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冰、被告宋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纪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放弃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93万元,由被告尹纪伟担保,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约定利息30‰,按月付息,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本金40万元,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宋志明辩称,认可尚欠原告本金40万元,同意偿还,但暂时无偿还能力。 被告尹纪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被告宋志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自原告处借款9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书》,被告尹纪伟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及捺印,现被告宋志明已偿还部分欠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尹纪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在庭审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志明向原告借款93万元,且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现被告宋志明已偿还部分欠款,剩余4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宋志明不予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宋志明偿还剩余欠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纪伟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及捺印,原告要求被告尹纪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冰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尹纪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志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志明、尹纪伟负担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费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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