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桃源县黄甲铺乡和缘环保砖厂,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黄甲铺乡乾元村8组。

投资人:李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社区常德大道3700号401室。

负责人:郑维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桃源县黄甲铺乡和缘环保砖厂(以下简称和缘砖厂)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和缘砖厂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因信号塔处于和缘砖厂的矿区范围内致使其不能实施爆炸砂岩采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追加桃源县漆河镇乾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乾元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的书面申请,认为乾元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以及和缘砖厂的股东,理应知道案涉土地的使用状况,其另行与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合同、选址并交付使用的不当行为是产生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和缘砖厂要求法院判令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赔偿损失,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乾元村委会承担。乾元村委会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为第三人本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现被告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追加乾元村委会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乾元村委会与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合同、选址并将案涉土地交付使用,是产生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经审查,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所称的“征地补偿合同”中所载的合同相对方并非乾元村委会,乾元村委会亦未在该合同中签章;此外,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抗辩其与乾元村委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原告和缘砖厂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铁塔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追加乾元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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