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星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堡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UW4GL72。
法定代表人:周健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星晨与黄山市蓝堡健身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堡健身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