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星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堡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江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UW4GL72。

法定代表人:周健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星晨与黄山市蓝堡健身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蓝堡健身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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