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经营者: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闫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廉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廉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某与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廉某、陈某、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勇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判决书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勇钢材经销处以需要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待公告到期后再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勇钢材经销处向本院撤回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勇钢材经销处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