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当雄县长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那曲地区纳沐措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当雄县长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当雄县。
法定代表人:罗布扎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那曲地区纳沐措水业有限公司,地址西藏那曲县。
法定代表人:次仁贡布,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曲县人民法院(2018)藏242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5月21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那曲地区纳沐措水业有限公司通知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那曲地区纳沐措水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那曲地区纳沐措水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2829.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