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苗钗(身份证号:33062319640113356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王亚平(身份证号:33062319630517356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苗钗与被执行人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亚平的银行存款(退休待遇享受额为4166元/月),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息,执行到位0元,未履行30000元及息,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