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庆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张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庆涛与被告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庆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张清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庆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庆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