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迅润服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镇围仔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应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港口路93号。

负责人:梅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应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面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迅润服装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陈应东、佛山市顺德区力奇照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书面通知迅润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迅润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润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迅润服装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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