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勇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乳山市翔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东。 法定代表人:武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勇飞与被告乳山市翔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勇飞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勇飞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