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887082464M。

负责人:刘志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被告刘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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