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
法定代表人:马青山
委托代理人:马恒,男,汉族,住佳县。
被执行人:贺西周,男,汉族,住佳县。
被执行人:贺永东,男,汉族,住榆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1)陕082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贺西周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xxxxxx账户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