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程晨,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宠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美诉被告刘宠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宠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金美撤回对被告刘宠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