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 原告:李光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丽,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柳君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负责人:霍临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民、李光仙与被告柳君凯、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建民、李光仙于2021年6月15日以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李光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民、李光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建民、李光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浩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陈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