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住所地南召县。法定代表人:李阳。 被执行人:裴正旭,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05050038,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丹霞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裴正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裴正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裴正旭名下不动产一宗(证号:(2003)0041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闪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金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