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住所地南召县。法定代表人:李阳。 被执行人:裴正旭,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05050038,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丹霞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裴正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裴正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裴正旭名下不动产一宗(证号:(2003)0041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闪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