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7837Y。 负责人:李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二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何庄村张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8××××××××。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称,被申请人张二卯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32098.4元,信用卡卡号为62×××52,其中本金21300.08元、利息10117.35元、分期手续费647.97元、单项增值服务费33元(暂计至2020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已就本案提供了被申请人张二卯签名的申请表、领用合约、交易流水、欠款明细、催收记录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共计32098.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二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300.08元、利息10,117.35元、分期手续费647.97元、单项增值服务费33元,合计32,09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201元,由被申请人张二卯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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