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淞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214890299G。
负责人:尹吉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素,该行法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吕。
被告:杨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被告:陈国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杨立、陈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被告已履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义务及支付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8元,减半收取1322.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