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秀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励永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励智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郝秀花与励永明、励智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郝秀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赔偿款,双方已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秀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秀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