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育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郑育彬缴交诉讼费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诉讼费9927.6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额度冻结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XXX元(含本案应扣执行费50元);移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粤XXX、粤XXX;被执行人名下宅基地房屋因限制流转,在(2019)粤0112执847号本金案中亦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石 妍 审判员 李 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