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岩,女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6801149580,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任永胜,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760205347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526民特174号判决,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任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永胜被告偿还原告122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任永胜在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营支行的账户000002607748919458890001存款1267.9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海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