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普华杰,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同德县,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住同德县。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扎西加,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玛沁县,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住玛沁县。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旦扎西,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玛沁县,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住玛沁县。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公加,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同德县,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住同德县。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保德尖措,男,****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同德县,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住同德县。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普华杰、扎西加、华旦扎西、黄公加、保德尖措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0)青25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扎西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华旦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公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保德尖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普华杰、扎西加、华旦扎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5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