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元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唐凤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元良、马海英、唐凤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元良、马海英、唐凤科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90034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商品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拍卖了唐凤科位于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286号的房屋;已偿还案款967372.25元,其他案款尚未履行,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