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昊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仇沪,男, ****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石爱民,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昊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昌证字第40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昊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169620.77元及执行费2444.3元(未缴纳),合计172065.07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7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