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陈红兵,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陈红兵、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红兵、张艳未履行(2020)苏1302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红兵、张艳名下宿城区通和桂园东区202-102室不动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