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1994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潞、时晴晴,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某1,男,1990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霖,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晴晴、被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某2、黄某3由被告抚养;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7年2月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两婚生子黄某2、黄某3(双胞胎)。原告在心智尚不成熟时过早的进入婚姻,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难以共同相处,被告多次家暴原告,还多次通过打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恐吓原告。2020年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后经新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9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黄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从判决至今已经一年多,原被告依然没有和好,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1辩称,与原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但是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可以同意离婚,尊重原告意愿。原告叙述的家暴等事实不存在。我现在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从有利于小孩成长出发,请法院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婚生子黄某2、黄某3,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20)豫1729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已有一年多,原、被告没有和好,被告也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对此,本院给予采信。2、婚生子黄某2、黄某3,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3、原、被告有一辆北京现代的轿车现价值7万元,现由被告管理,原告有首饰项链、戒指各一,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如上推断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给双方一次重建新家庭的机会,本案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宜。原、被告有两子,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考虑,结合双方的情况,应分别抚养,一人抚养一个。共同财产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价值7万元,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车辆价值的一半35000元作为财产分割款,原告的个人财产首饰仍归女方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黄某2归被告黄某1抚养,黄某3归原告吴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归被告黄某1所有,被告黄某1补偿原告吴某35000元财产分割款。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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