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东段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大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云省,该局白堽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被执行人:濮阳县白罡乡刘寨超市,住所地濮阳县白堽乡刘寨村。
经营者:房巧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濮阳县白罡乡刘寨超市、房巧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2021)豫0928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执行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濮县市监食药食处字〔2020〕BG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0000元罚款。二、限被执行人濮阳县白堽乡刘寨超市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濮县市监食药食处字〔2020〕BG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1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濮阳县白罡乡刘寨超市欠申请人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罚款1500元,其余罚款8500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2年1月19日前全部清偿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豫0928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