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文,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曲庆福,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绍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文,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建平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吕绍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铁岭市商业银行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催收公告是否诉讼时效中断?公告中是否包括对被上诉人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的催收?铁岭市商业银行对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的扣划清偿是否属于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自愿履行义务?应在查明以上事实后作出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建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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