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40025238H。 法定代表人:周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被告:邱群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邱群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卿丽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