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啸,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吕伍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王晓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担保金额为24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法院作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吕伍华、王晓花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艳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