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负责人:吴涛,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被告: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李军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程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慧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玉强、李军红、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立案。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