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美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李战杰,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观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林俏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美芳和被执行人吴观轩、林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9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4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5执6537号。执行41905.5元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因扣押到被执行人吴观轩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车辆,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观轩、林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观轩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车辆,得款524832.70元。
另外,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俏华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吴观轩名下一个财付通账户。经扣划,得款48103.64元。关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林俏华名下位于深圳市××××房产中占有的xx%权利份额,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故本院暂不予以拍卖。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目前发现的财产已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石登科
审判员 杨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纪才